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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小华与程永亮、代恒权属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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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领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金民初字第2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

书记员:商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