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领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金民初字第2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
书记员:商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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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领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金民初字第2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
书记员:商丹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