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静静,女,汉族,1979年12月生。被执行人王玉玲,女,汉族,1952年2月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静静、王玉玲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静静、王玉玲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高原
书记员:王楷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