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丹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建华,男,汉族,1955年6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建华银行存款60万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建华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执行员曹艳青执行员高原
书记员:商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