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丹梅申请执行郑建华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赵丹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建华,男,汉族,1955年6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建华银行存款60万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建华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执行员曹艳青执行员高原

书记员:商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