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合法,男,汉族,1961年8月生。被执行人裴万举,男,汉族,成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郊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裴万举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万举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高原
书记员:王楷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