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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合法诉裴万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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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合法,男,汉族,1961年8月生。被执行人裴万举,男,汉族,成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郊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裴万举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万举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高原

书记员:王楷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