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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新福与刘新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执字第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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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新福,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钢职工,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刘新荣,女,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钢销售处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现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新荣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