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新福,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钢职工,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刘新荣,女,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钢销售处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现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新荣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