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7层东户、9层东户、8层西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