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勋立,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蔡鸿涛,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仲裁字第3号裁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鸿涛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蔡鸿涛银行存款42590.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张勋立,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蔡鸿涛,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仲裁字第3号裁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鸿涛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蔡鸿涛银行存款42590.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