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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勋立与齐震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执字第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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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勋立,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齐震华,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震华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齐震华银行存款29588.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