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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贺某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执字第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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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贺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贺某某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江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