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贺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贺某某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江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