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吉清,女,汉族,1951年2月18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孙志波,男,汉族,35岁,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应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志波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苏富军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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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吉清,女,汉族,1951年2月18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孙志波,男,汉族,35岁,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应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志波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苏富军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