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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吉清与孙志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殷执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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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吉清,女,汉族,1951年2月18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孙志波,男,汉族,35岁,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应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志波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苏富军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