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殷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0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谷秋利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姚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