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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冯某某、唐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殷执字第3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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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9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韩陵山。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唐某某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冯某某豫EW51**号和挂豫EG0**号货车,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某豫EW51**号和挂豫EG0**号货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