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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安阳某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与王某、涂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执字第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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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被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涂某,男,1957年4月6日,汉族,住安阳市。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涂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涂某银行存款1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