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被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涂某,男,1957年4月6日,汉族,住安阳市。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涂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涂某银行存款1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