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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某与葛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殷执字第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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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葛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葛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