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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赵增辰请求确认违法并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冀行终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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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增辰,男,汉族,1947年11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县。委托代理人杨春龙,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增辰请求确认栾城县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对本案予以受理并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直接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行复(2013)11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即“栾城县柳林屯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拆除了起诉人的房屋,栾城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作为裁判依据,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一审法院裁定对赵增辰的起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锦霞代理审判员:王天剑代理审判员:常站巍

书记员:梁俊丽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