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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9

刘瑞英申请河北省冀中监狱超期羁押赔偿决定书

(2019)冀委赔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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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刘瑞英,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复议机关:河北省监狱管理局。赔偿请求人刘瑞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国家赔偿一案,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信访答复意见书,刘瑞英对此不服,于2018年8月26日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刘瑞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1969年10月30日,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保定地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作出(69)军管刑字第24号判决:“……依法判处奸污幼女犯刘瑞英徒刑五年。刑期至一九七四年九月六日止。”后刘瑞英被送至河北省××地区××劳改队(××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改造,1974年9月6日刑满并“留厂”,1979年2月左右刘瑞英及其户籍迁回原居住地。现赔偿请求人刘瑞英以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对其超期羁押、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等为由要求给予国家赔偿130万元以上。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不溯及既往。赔偿请求人刘瑞英被判处刑罚及服刑改造,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均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故刘瑞英提出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立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刘瑞英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