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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赵占河等4人土地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冀行终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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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占河。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占江。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占山。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占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来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玉清,县长。委托代理人祝琳,怀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振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怀来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艳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彦峰,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占河等4人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占河等4人请求撤销怀来县人民政府为原审第三人怀来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查,上诉人赵占河等4人无证据证明怀来县人民政府为原审第三人怀来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土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1)0069号文件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怀来县国土资源局与怀来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该宗土地出让给原审第三人怀来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赵占河等4人与该宗土地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赵占河、赵占江、赵占山、赵占林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赵占河等4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平代理审判员:魏立超代理审判员:江悦

书记员:梁俊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