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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再审 · 2014

聂文军诉三河市人民政府废止公告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4)冀行申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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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文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谷正海,市长。

聂文军诉三河市人民政府废止集体土地使用证公告一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廊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聂文军不服,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廊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副院长甄树清

书记员:梁俊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