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献录,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永久,主任。委托代理人马信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研员。委托代理人史志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上诉人李献录因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冀发改交通(2009)1678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邢台至衡水高速公路邢台段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批复》)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献录所诉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是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请示作出的批复,该批复对邢台至衡水高速公路邢台段项目路线、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内容作出审批,未涉及李献录的利益,对李献录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该批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天剑代理审判员:韩锦霞代理审判员:江悦
书记员:梁俊丽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