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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协力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李贵平执行裁定书

(2013)抚中法执字第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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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抚州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临大道中段。被执行人江西协力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金巢经济开发区纵四路。被执行人李贵平,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戴国刚,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吴志刚,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宋芳清,女,汉族,1965年6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抚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委托江西东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江西协力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在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园纵四路,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抚金国用(2009)第014号,不含被原抚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巢分局收回的4.167亩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抚房权证金开字第**、地上建筑物【除被原抚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巢分局收回的4.167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机器设备。2013年10月16日,买受人许银娥(身份证号:)以1260万元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协力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在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园纵四路,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抚金国用(2009)第014号,不含被原抚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巢分局收回的4.167亩土地)、房产(证号为:抚房房权证金开字第**、上建筑物【除被原抚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巢分局收回的4.167亩土地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及被执行人李贵平、戴国刚、吴志刚、宋芳清在江西协力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江西协力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在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园纵四路,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抚金国用(2009)第014号,不含被原抚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巢分局收回的4.167亩土地)、房产(证号为:抚房权房权证金开字第**、建筑物【除被原抚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巢分局收回的4.167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归买受人许银娥所有。三、买受人许银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赖必松审判员:闵晓滨审判员:黄皓

书记员:汤大治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