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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4

李华执行案裁定书

(2014)东执异字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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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李华,居民。申请执行人梁禹,居民。委托代理人顾敏,女,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钱怡,居民。被执行人马志杰,居民。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进,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听证审查案外人李华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李华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华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李华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爱平代理审判员:李振杰人民陪审员:周亚萍

书记员:张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