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孙鸿军,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本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邢全喜,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本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正学街**。法定代表人胡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东萍,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本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邢全喜与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东萍房屋买卖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孙鸿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孙鸿军称,其与被执行人胡东萍原系夫妻关系,碑林法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胡东萍在陕西西大街速八酒店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因该股权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胡东萍夫妻共同财产,现异议人与胡东萍已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对陕西西大街速八酒店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并将登记在胡东萍名下的陕西西大街速八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到异议人名下。
本院查明,2012年9月邢全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东萍返还财产,诉讼中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86号民事裁定书,同年10月24日向陕西省工商局、陕西西大街速八酒店有限公司送达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胡东萍在陕西西大街速八酒店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2013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6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二终字第01054号终审判决,判决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邢全喜退还投资款及违约金,胡东萍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异议人孙鸿军与被执行人胡东萍于1995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4日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胡东萍名下的陕西西大街速八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中的10%股权归孙鸿军所有。2013年9月16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鸿军与胡东萍离婚协议中有关胡东萍名下在陕西西大街速八酒店有限公司股权的约定有效,胡东萍协助孙鸿军过户在该公司的股权。陕西西大街速八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6日,胡东萍、孙鸿军为该公司股东,其中胡东萍占股权,孙鸿军占股权。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86号民事裁定书,对胡东萍名下的在陕西西大街速八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冻结,现胡东萍与孙鸿军已离婚,双方协议上述股权中归孙鸿军所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该部分协议也予以确认,并判决胡东萍协助孙鸿军过户在该公司的股权。异议人孙鸿军据此要求解除对陕西西大街速八酒店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因该部分股权由新城区人民法院确认为孙鸿军所有,故其异议成立。关于异议人要求过户被冻结股权一节,不属于执行异议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异议人孙鸿军要求解除陕西西大街速八酒店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之异议请求成立。二、驳回异议人孙鸿军其它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涛审判员:姚立军审判员:孙红
书记员:李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