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太白县咀头镇黄凤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太白县咀头镇黄凤山村。负责人高国庆,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住所地本市含光路**。负责人孙程,行长。被执行人毕晓雨。被执行人杨凌中富绿色硅谷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渭惠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剑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富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本市高新区火炬路****楼**** 法定代表人高剑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中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本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渭惠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剑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与毕晓雨、杨凌中富绿色硅谷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富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太白县咀头镇黄凤山村民委员会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太白县咀头镇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太白县咀头镇黄凤山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太白县咀头镇黄凤山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李涛审判员:姚立军审判员:孙红
书记员:李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