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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嘉贝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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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嘉贝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法定代表人贺建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富城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陈红伟,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陕西嘉贝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本金1284807.73元、案件受理费1704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执字第0172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