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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柯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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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柯,无业。被执行人李占利,长安大学校工。本院依据已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标的9000元,申请人现已受偿4000元,余下5000元及利息还未受偿,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返还剩余案款5000元及利息,现终结本院(2013)碑民执字第014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