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阎玲,西安市自行车六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潘安民(系申请执行人之夫),男。被执行人:解子洋,西安市第六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段西叶(系被告之母),女。申请人阎玲以被执行人解子洋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0000元。委托代理人:解媛,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4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李化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