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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许潇与被执行人秦鸿辰、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凯悦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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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潇,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龙门补习学校学生。被执行人秦鸿辰,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凯悦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宁力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潇与被执行人秦鸿辰、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凯悦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潇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