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北路**。法定代表人:韩振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丽君,女,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团结东路世新家园**楼**。被执行人:霍学政,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学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霍学政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89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王红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