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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曹昌贤与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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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昌贤,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司机。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王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帅,男,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昌贤与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给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89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