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宁宁,陕西金山河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白波波,无业。申请人刘宁宁以被执行人白波波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13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52元。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652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执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利群审判员:唐星利审判员:王旭
书记员:蒋金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