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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甯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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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甯某某,航天四院向阳公司401所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西安聚源九鼎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新逸,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甯某某以被执行人西安聚源九鼎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7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炜曦审判员:杨晓齐审判员:焦颖茹

书记员:王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