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李鹏飞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4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鹏飞,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负责人:袁志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璞,男,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李鹏飞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李鹏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665.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0665.8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