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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张红梅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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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红梅,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红梅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1192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张红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80元。委托代理人:刘耀秀,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88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碑民二初字第011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