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盐店街**。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勇。委托代理人张权。被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太元路汇林华城。法定代表人王志虎,经理。2013年7月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发现该主体已灭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体已灭失,市人社罚字(201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主体已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市人社罚字(201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潘荣审判员:王育英代理审判员:车乐
书记员: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