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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国庆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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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韩国庆,无业。被执行人:谢文仪,日本爱知国际学院教师。申请执行人韩国庆以被执行人谢文仪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64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元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0000元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