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唐南大厦**. 负责人魏泽春,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鹏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五味十字伟业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张学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力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世纪广场桔园公寓v> 法定代表人陈红第三人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咸阳抗战路**v> 负责人刘文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执行人西安鹏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天力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本院已立案。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作出(2013)碑执字第01171号执行
裁定书,裁定:变更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执字第011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晓斌执行员秦勇执行员侯剑莉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