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住所地本市北郊徐家湾。法定代表人熊忆祖,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法定代表人陈行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本市长乐中路** 法定代表人熊忆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西安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西安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李涛审判员:孙红审判员:姚立军
书记员:李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