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广坤,居民。被申请人:东台市徐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溱东镇开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单瑞民,经理。申请人高广坤以被申请人东台市徐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徐淮公司)被判决解散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徐淮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8月27日组织申请人高广坤、被申请人徐淮公司以及公司股东进行了听证。委托代理人:吴丽娜,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徐淮公司依法被判决解散后,至今没有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高广坤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徐淮公司亦同意由法院组织强制清算,高广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高广坤对被申请人东台市徐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崔爱华审判员:储鹏杰代理审判员:丁海明
书记员:曹蓉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