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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朱松才与东台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东行初字第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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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松才。被告东台市民政局,住所地在东台市永康路**。法定代表人郑英铭,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仲华瑶,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爱平,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松才诉被告东台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松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松才负担。

审判长:苏学广审判员:宗彪代理审判员:姚芳

书记员:夏裕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