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松才。被告东台市民政局,住所地在东台市永康路**。法定代表人郑英铭,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仲华瑶,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爱平,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松才诉被告东台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松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松才负担。
审判长:苏学广审判员:宗彪代理审判员:姚芳
书记员:夏裕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