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丛林,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友芬,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被申请执行人李嘉豪,男,汉族,生于2009年6月1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被执行人广元市顺发石膏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公司经理。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顺发石膏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顺发石膏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5749.34元(本金213344.50元、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的利息8550.84元、诉讼费754.00元、执行费3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祝继军
书记员:阳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