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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兴、陈林、李健鸿申请执行李佳卓、曾思敏、张晓红门面转让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广利州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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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吕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健鸿,男,汉族被申请人:曾思敏,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晓红,男,汉族被申请人:李佳卓,男,汉族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曾思敏、张晓红、李佳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思敏、张晓红、李佳卓的银行存款84145.00元(其中本金83000.00元、执行费11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