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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杨智杰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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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梅智杰,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垣曲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梅智杰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以(2010)清刑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梅智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五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智杰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树苗代理审判员:王旭辉

书记员: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