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中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昀中,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延青,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2011)四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四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刘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