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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军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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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国祥,男,汉族。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2011)北民三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北民三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刘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