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莎,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窦宏斌,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缴纳了全部案件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政审判员:张国良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袁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