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孝开,男,200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凤,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民五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孝开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凤已经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民五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治宇审判员:吕建刚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崔寅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