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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孝开与江凤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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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孝开,男,200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凤,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民五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孝开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凤已经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民五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治宇审判员:吕建刚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崔寅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