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杰民,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连财,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二、解除对青岛市市北区内蒙古路XX号X单元X户房产及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X号X单元X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继文审判员:荆雷代理审判员:朱晓菲
书记员:法文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