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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秀平与万明生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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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秀平,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明生,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北四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北四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荆雷

书记员:韩志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