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凤美,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汝田,男,192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月英,女,1930年4月3日出生,汉族。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北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继文审判员:荆雷代理审判员:朱晓菲
书记员:法文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