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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翠娥与青岛臣龙阀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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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翠娥,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公交集团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青岛巨龙阀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玮,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武长奎(未到庭),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翠娥与被执行人青岛臣龙阀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继青

书记员: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